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3738号
原告:李加方,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
原告:马洪光,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二原告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朝伟,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110998007。
被告:贵州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大关镇和平路66号,注册号520522000381912。
法定代表人:李中海,贵州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岩珈,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010663795。
被告:贵州黔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兴隆花园怡水园D栋2单元7号,注册号520114000053058。
法定代表人:武增喜,贵州黔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赖俊,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罗江县。
原告李加方、马洪光与被告贵州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赖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李加方、马洪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方、马洪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35元,减半收取计7517.50元,由原告李加方、马洪光负担。
审判员 王 孝 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贞荣(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