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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159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赵友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程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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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159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舒兰市。

负责人:赵友长,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该行职员。

被告:程楠,女,1987年1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被告程楠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87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负担。

审判员  关长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红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