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7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肖吕田,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申请执行人:邓辉,男,汉族,住巢湖市。
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68499838-4。
法定代表人:肖吕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为县开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00327354-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吕田、邓辉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为县开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为县开城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肖吕田、邓辉工程款人民币97648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3570元执行费192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为县开城镇人民政府的存款12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利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明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