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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502号

邹纯瑞与大连昌鹤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纯瑞,大连昌鹤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502号

申请执行人:邹纯瑞,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栗子房镇大屯村。

被执行人:大连昌鹤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黑岛镇黑岛村。

法定代表人:李洪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邹纯瑞与被执行人大连昌鹤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50400元,诉讼费530元,执行费664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进行了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晓龙

代理

审判员  李 治

人民陪审员  宋起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美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