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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2121号

万建国、陈保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建国,陈保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万建国,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陈保林,男,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1执2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保林在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剑南支行的帐户上的11055.36元(帐号:62×××09000000)。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保林在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剑南支行的帐户上的11055.36元(帐号:62×××090000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剑

审 判 员  吴国辉人民

审判员  陈财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尚卫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