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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5039号

刘圣文与刘正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刘圣文,刘正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039号

原告:刘圣文。

被告:刘正平。

原告刘圣文诉被告刘正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刘圣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圣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圣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刘圣文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培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