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039号
原告:刘圣文。
被告:刘正平。
原告刘圣文诉被告刘正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刘圣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圣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圣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刘圣文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培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