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331号原告徐江泉。委托代理人余家义,江苏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尉,江苏恒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晓华。被告马芳兰。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敏,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双春,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江泉与被告吴晓华、马芳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江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江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江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江泉负担。
审 判 长 吴建中
审 判 员 姚 民
人民陪审员 沈舜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