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9民初779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鹏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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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9民初779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王鹏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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