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303号原告刘德增,男,生于1966年9月29日,汉族。被告王瑞,女,生于1969年6月27日,汉族。
原告刘德增诉被告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德增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德增承担。
审判员 张贵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冰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