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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1290号

张建波与汤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波,汤华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290号

原告:张建波,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告:汤华真,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张建波与被告汤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张建波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现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建波负担。

审判员  郑鸿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宇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