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290号
原告:张建波,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告:汤华真,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张建波与被告汤华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张建波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与被告自行协商,现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建波负担。
审判员 郑鸿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宇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