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2民初365号原告龙鹏元,男,汉族,51岁。被告涂洪,男,43岁。被告贺少绪,男,汉族,1957年7月19日出生,第五师八十九团十二连职工,住该连居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鹏元与被告涂洪、贺少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鹏元在接到本院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不缴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本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 佳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