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865-2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XXX(曾用名姚海文),地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XXX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3234号民事民间借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华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X在中国工商银行巴林左旗支行的工资人民币5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国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