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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执1039号

103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薛志强、林益青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薛志强,林益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103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0361930-1,住所地本市广化街299号。负责人蒋敏,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巍,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朱燕玲,该分行职员。被申请人薛志强,男,汉族,1986年3月3日生,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林益青,女,汉族,1985年3月14日生,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被告薛志强、林益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钟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信息,查封房产无法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小燕

代理

审判员  徐 信

代理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凯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