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周君,男,1986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新建镇父子桥村14组。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柳林路24号。法定代表人冯法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君申请执行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红牌楼X幢X单元XX层XX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给申请人周君办理办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红牌楼X幢X单元XX层XX号房屋契税发票手续;
二、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红牌楼X幢X单元XX层XX号房屋所有权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周君名下,并办理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注销登记在南充市宏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红牌楼X幢X单元XX层XX号房屋的原产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芳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