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宇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宇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西宇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鄂托克旗恒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终结(2015)鄂托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托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