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9行初73号
原告:赵都乾,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
被告:永年县公安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都乾诉被告永年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都乾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都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都乾负担。
审 判 长 赵 飞
代理
审判员 李美娟
人民陪审员 武 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