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2419号原告毛志红。被告黄勇。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
原告毛志红与被告广西壮壮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志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志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毛志红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佳
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
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时连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