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6274号申请执行人张福胜。被执行人烟台华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福胜与被执行人烟台华鲁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福胜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55840.65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55840.6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3执6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茂群
审 判 员 王彦博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伟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