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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6508号

孙国标与杭州明兴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国标,杭州明兴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6508号

原告:孙国标,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袁园、周书玲,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明兴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南都花园1-13-101。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

原告孙国标为与被告杭州明兴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吕凤祥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孙国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国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国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孙国标负担。

审判员 吕凤无异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

书记员 张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