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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4014号

原告李凤姝诉被告阎东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凤姝,阎东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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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014号

原告:李凤姝。

被告:阎东威。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凤姝诉被告阎东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顾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宝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