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369号之一
原告:高志强,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普兰店市。
被告:卢建霖,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被告:姜博瀚,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马传浩,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原告高志强诉被告卢建霖、姜博瀚、马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高志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计6600元,由原告高志强负担。
审判长 肖明阳
审判员 卢 芳
审判员 林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