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4民初369号之一

高志强与卢建霖、姜博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志强,卢建霖,姜博瀚,马传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369号之一

原告:高志强,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普兰店市。

被告:卢建霖,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被告:姜博瀚,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马传浩,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原告高志强诉被告卢建霖、姜博瀚、马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高志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计6600元,由原告高志强负担。

审判长  肖明阳

审判员  卢 芳

审判员  林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