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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4304号

孙振梅与诸城市实验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振梅,诸城市实验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304号原告孙振梅。被告诸城市实验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梅与被告诸城市实验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振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孙振梅负担。

审判员  李海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少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