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304号原告孙振梅。被告诸城市实验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梅与被告诸城市实验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振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孙振梅负担。
审判员 李海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少卿 微信公众号“”
孙振梅与诸城市实验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304号原告孙振梅。被告诸城市实验中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梅与被告诸城市实验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振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孙振梅负担。
审判员 李海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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