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511号
原告:重庆市尚上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564号尚阳康城5幢2-8。
法定代表人:喻中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正年,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号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唐劲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尚上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尚上机电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雪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中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