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2791号原告刘玉卓。被告韩世华。被告韩尚环。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韩世华、韩尚环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湘瑜 更多数据:
刘玉卓与韩世华、韩尚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2791号原告刘玉卓。被告韩世华。被告韩尚环。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韩世华、韩尚环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湘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