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高继洪,男,1962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执行人姚凤海,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申请人高继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凤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执1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保华
审判员 赵 彧
审判员 王长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栋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