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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130号

高继洪与姚凤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继洪,姚凤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高继洪,男,1962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执行人姚凤海,男,1964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申请人高继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凤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9执1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保华

审判员  赵 彧

审判员  王长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栋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