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赵文。被执行人天津市津莆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文与天津市津莆钢结构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莆钢结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建华
审 判 员 胡广春
代理
审判员 刘永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