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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448号

赵文与天津市津莆钢结构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文,天津市津莆钢结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赵文。被执行人天津市津莆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文与天津市津莆钢结构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莆钢结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建华

审 判 员  胡广春

代理

审判员  刘永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