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4788号原告钱锋,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杨浦区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遵义市中山路82号。
原告钱锋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钱锋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