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3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聊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任维民,男。
被执行人:孙焕臣,女。
被执行人:侯金华,男。
被执行人:修德朋,男。
被执行人:郭超,男。
被执行人:王振磊,男。
被执行人:张文功,男。
被执行人:孙良臣,男。
被执行人:王丙来,男。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维民、孙焕臣、郭超、孙良臣、修德朋、王丙来、王振磊、侯金华、张文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注册、无房产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标的13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3万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刘龙启
审判员 耿 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本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