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843号
原告: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东街***号,执业证书证号223150220075。
负责人:彭海,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君,该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勇,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红君(被告陆勇妻子)。
原告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陆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判员 杨洪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凯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