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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1843号

原告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陆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陆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843号

原告: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东街***号,执业证书证号223150220075。

负责人:彭海,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君,该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勇,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红君(被告陆勇妻子)。

原告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陆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胜县万众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判员  杨洪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段凯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