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8328号
原告:于大驹,男,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范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
原告于大驹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范屯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大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于大驹负担。
审判员 李旭莹二〇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