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1954号原告郑海军,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德,男,52岁,住青龙满族自治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军与被告刘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郑海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新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