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1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斌。
委托代理人:孙大雷,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负责人:闵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箫,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张立斌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三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三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戴艳丽
审 判 员 许爱军
代理
审判员 王虹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