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1执35号

时维德、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时维德,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时维德,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35号

申请执行人:时维德。

被执行人: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红燕,经理。申请执行人时维德与被执行人威海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高区劳动仲裁委员会(2015)威高劳人仲字第(04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合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艺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