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470号
原告:马武昌,男,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尹占军,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杨桂喜,女,成年,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马武昌与被告尹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立案后发现二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海霞
审 判 员 郑玲玲
人民陪审员 寇朝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