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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470号

原告马武昌与被告尹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武昌,尹占军,杨桂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470号

原告:马武昌,男,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尹占军,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杨桂喜,女,成年,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马武昌与被告尹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立案后发现二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海霞

审 判 员  郑玲玲

人民陪审员  寇朝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