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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刑初110号

宋亚娜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宋亚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刑初110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亚娜,女,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兴业街派出所管内,居住地恒大御景3栋1门2702室。因本案于2016年2月17日被监视居住。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8日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6)第8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亚娜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宋亚娜脱逃,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张 革

审 判 员  王京京

人民陪审员  宫秀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