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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524号

郭维荣与董传水扶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维荣,董传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郭维荣,女,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董传水,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郭维荣与董传水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董传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传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董传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传水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德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