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617号
原告:武汉蓝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郭峻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衡正,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山,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林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萌,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妙,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蓝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公司)与被��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原告蓝光公司请求判令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持其以股权对应原值及原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三年内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回购凯迪公司拥有的河南蓝光环保发电有限公司55%的股权(价值12787万元),并判令凯迪公司支付违约金1400万元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审理中,原告蓝光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凯迪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蓝光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蓝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751150元,减半收取375575元,由原告武汉蓝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宏文
审 判 员 郑德祥
人民陪审员 秦建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日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