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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执134号

李德来与李秀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德来,李秀红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李德来。

被执行人:李秀红。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昭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德来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还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秀红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121执13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雄光

审判员  罗宏才

审判员  廖仁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胜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