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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225号

况明申请执行江西百盛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况明,江西百盛釉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况明,男,汉族。

被执行人:江西百盛釉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况明申请执行江西百盛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百盛釉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8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志强

审判员  易敏然

审判员  龙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 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