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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4014号之一

黄文刚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文刚,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40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文刚,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华园一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1841815-0。

法定代表人:谢汉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19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