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5985号
原告:章苏琴。
被告:桐乡市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杰。
原告章苏琴诉被告桐乡市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然原告既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嫒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