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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5985号

章苏琴与桐乡市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苏琴,桐乡市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5985号

原告:章苏琴。

被告:桐乡市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杰。

原告章苏琴诉被告桐乡市安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然原告既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嫒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