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919号
原告:赵淑芬
被告:于占新原告卢春玲与被告于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赵淑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淑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赵淑芬负担。
审判员 田旭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权威 来源:
原告卢春玲与被告于占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919号
原告:赵淑芬
被告:于占新原告卢春玲与被告于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赵淑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淑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赵淑芬负担。
审判员 田旭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权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