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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2919号

原告卢春玲与被告于占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淑芬,于占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2919号

原告:赵淑芬

被告:于占新原告卢春玲与被告于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赵淑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淑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赵淑芬负担。

审判员  田旭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权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