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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858号

顾春玲与陈文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春玲,陈文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858号申请执行人顾春玲,女,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陈文民,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诊所经营者,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文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文民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9130元(其中执行标的48502元、执行费62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毛 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