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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4164号之一

徐文理与倪文逸、薛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文理,倪文逸,薛爱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4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文理,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被执行人倪文逸,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被执行人薛爱英,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文理与被执行人倪文逸、薛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6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执行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41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连新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孙建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