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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686号

包中伟申请执行兰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中伟,兰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包中伟,男,生于1963年11月16日。

被执行人:兰鹏,男,生于1973年10月2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23民初114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包中伟申请执行兰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兰鹏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冠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