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160号
原告:周鹏。
被告:上海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纪蕰路588号智力产业园3号楼南楼3205室。
法定代表人:阮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鹏诉被告上海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周鹏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周鹏负担。
审判员 夏厚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解梦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