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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3160号

周鹏与上海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鹏,上海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160号

原告:周鹏。

被告:上海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纪蕰路588号智力产业园3号楼南楼3205室。

法定代表人:阮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鹏诉被告上海讴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周鹏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周鹏负担。

审判员  夏厚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解梦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