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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民初1282号

申请人唐乐申请被申请人张晓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乐,张晓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282号

原告:唐乐,女,住吉林市。

被告:张晓光,男,住吉林市。担保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唐乐诉被告张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房屋产权,并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晓光名下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x号x号楼x单元24号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号:xxxx号;上列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大民

审 判 员  邵 洪

代理

审判员  胡明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籍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