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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5民初2380号

张立志、张焕学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立志,张焕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2380号

原告:张立志,农民。

原告:张焕学,农民。

委托代理人: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亭县大钊路28号。

负责人:冯晓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大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志、张焕学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志、张焕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志、张焕学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志、张焕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自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