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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4519号

高宪增与时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宪增,时光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519号

原告:高宪增,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时光远,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高宪增与被告时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高宪增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宪增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宪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宪增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二○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其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