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519号
原告:高宪增,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时光远,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高宪增与被告时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高宪增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宪增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宪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宪增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二○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其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