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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执598号

梁某与张家口世纪饭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某,张家口世纪饭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

被执行人:张家口世纪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明,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张家口世纪饭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家口世纪饭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万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欢 来源:百度搜索“”